(《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9日)
在此次钓鱼岛争端中,日本一方面对确定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能躲就躲,另一方面却多次拿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说事,声称钓鱼岛不属于“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的领土,而是按“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由美国托管,并根据美日“归还冲绳协定”归还日本的领土。
但“旧金山和约”帮不了日本的忙。首先,众所周知,“旧金山和约”是在冷战的特殊背景下,美国等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把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重大贡献和牺牲的苏联、中国等国排除在外,且“旧金山和约”多处内容不符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因此,“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任何拘束力,根本不是中日双方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法律基础。日本拿一个明知对中国没有拘束力的“旧金山和约”作为证据,手段上苍白无力,做法上也是自欺欺人。
其次,即使根据“旧金山和约”的规定,也得不出钓鱼岛属于日方的结论。一是“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与请求权”,这里所指的台湾当然应包括钓鱼岛。二是“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托管范围只是笼统提及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没有明确其具体地理范围,更未明确提及钓鱼岛。而钓鱼岛在历史上和地理上从来都不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因此不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托管范围内。三是美国琉球民政府1953年擅自将钓鱼岛列入琉球民政府管辖区域,此后美方通过“归还冲绳协定”将该岛“施政权”“归还”日本,这在“旧金山和约”中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形势的发展印证了钓鱼岛主权存在争议。1971年,美国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归还”琉球群岛和钓鱼岛“施政权”给日本时,就公开声明美国对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不偏向任何一方。近年来,美方还多次澄清,美国当时“归还”的是“施政权”,在钓鱼岛最终归属问题上不持立场。中国政府坚决反对美日这种私相授受的行为。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日方所谓“钓鱼岛主权不存在争议”谬论是站不住脚的,否则何来美国的“施政权”一词和“保持中立”之说?
近日,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在法国《费加罗报》上撰文,声称日本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但钓鱼岛问题的突出,以及日本的所作所为,不能不让人对日本外相的话产生质疑。谁能相信,一个窃取别国领土并赖而不还的国家,一个不尊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家,一个唯恐亚太不乱、屡屡挑起事端的国家,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日本要真正成为“正常国家”,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亚洲邻国的信任,必须悔改过去罪行,直面历史责任,尽快纠正“窃岛”错误行径。